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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739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21974********,汉族,小学文化,系云南派华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覃某某系云南派华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6年7月1日在昆明市五华区国家税务局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覃某某让他人(另案处理)以红河州****有限公司名义为自己虚开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28965.54元;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覃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红河*****工程有限公司虚开了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7613.79元。被告人覃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覃某某对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税务稽查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像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累计达人民币56579.33元,扰乱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官:魏伟

检察官助理:张玥琳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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