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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广西**服务有限公司原客服**,户籍所在地:广西宾阳县**镇**路**号,住南宁市青秀区**楼**栋**单元**楼**号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覃某某利用担任广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服**的职务便利,私自从**公司系统上拷贝商户应交款信息,再根据拷贝来的信息伪造收款收据,以**公司名义向南宁市兴宁区盛天东郡小区商户收取水电费、物业费等项目资金,所得款项未上交**公司,全部用于个人挥霍。经鉴定,覃某某私下收取盛天东郡小区部分商户物业费、水电费后未缴回公司所涉及的款项金额共计224087.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劳动合同书、收款收据、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广西瑞和会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服务有限公司原职工覃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鉴定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斌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提讯证、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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