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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等2人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覃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8********,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号,现住河池市金城江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2020年6月30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5********,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号,现住河池市宜州区德胜镇商业街“**饭店”三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3月30日被广西宜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6日因羁押期限届满释放,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6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2020年6月30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8日晚,被告人覃某某过生日便邀请其朋友到自家嫂子黄某甲经营的**饭店二楼吃饭,饭后又安排朋友到楼下的总统一包厢内喝酒、唱歌。期间来到包厢内喝酒、唱歌的多人发现包厢内的桌面上摆有毒品“K粉”和兑有毒品“神仙粉”在内的红牛饮料、红酒等“神仙水”让人随意取用吸食。覃某某与黄某甲分别作为**味园主人,在进入包厢后意识到有人在包厢内吸毒却并未劝阻,并且覃某某还在包厢里吸食了毒品“K粉”和“神仙水”,黄某甲还在包厢里看到有一人吸食了毒品“K粉”。之后覃某某、黄某甲还与包厢内的朋友喝酒聊天直至2019年3月29日凌晨1时许,在包厢里的37人全部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该包厢内查获淡绿色包装写有“茶礼”字样的毒品神仙粉疑似物一包和柴红色包装写有“陈年普洱”字样的毒品神仙粉疑似物一包以及面值为1元人民币包裹着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状颗粒一包。经检测,当时在包厢内被抓获的人中有36名吸毒人员。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分别检出海洛因、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电子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黄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34名吸毒人员在包厢内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巧燕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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