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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等八人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于广西忻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8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忻城县城关镇*****号。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忻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忻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8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忻城县马泗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忻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忻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7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忻城县城关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忻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蒙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忻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8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忻城县城关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忻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蒙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忻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7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忻城县城关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忻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丙,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忻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7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忻城县城关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忻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忻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7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忻城县城关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忻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丁,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忻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8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忻城县城关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莫某乙、莫某甲、蒙某乙、蒙某甲、莫某丙、潘某某、莫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下旬开始,被告人覃某某、莫某丙、蒙某甲、蒙某乙、潘某某经过合谋,共同在忻城县城关镇**村*屯篮球场内开设赌场以“三公”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覃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抽头渔利,被告人莫某丙、蒙某乙、潘某某等人在开赌时用自己的钱下注赌博“暖场”吸引赌徒参赌,覃某某还雇请潘某、莫某戊、盘某某、莫某己为该赌场放哨望风。该赌场从每天晚上的十一点钟赌博至次日凌晨三、四点钟,每天吸引二十多名赌徒参与赌博。至2020年9月8日,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经被告人覃某某与被告人莫某乙商量后,将赌场搬至**村*屯野外甘蔗地边继续开赌并从中抽水渔利,被告人莫某乙、莫某甲、蒙某甲、蒙某乙、莫某丁等人继续“暖场”吸引赌徒参赌,莫某甲还雇请人员开车接送赌徒、为赌场放哨。散场后由被告人覃某某和莫某甲将抽头渔利的钱分红给股东和放风的人。至2020年9月10日凌晨该赌场被忻城县公安局查处时,覃某某从中获利14000元,莫某乙获利5600元、莫某甲获利4300元、蒙某甲获利7600元,莫某丙获利7900元、蒙某乙获利4300元,潘某某获利3700元、莫某丁获利2200元。案发后,被告人覃某某于2020年9月18日主动到忻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莫某甲、潘某某、莫某丙、蒙某乙、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莫某乙、莫某甲、蒙某乙、蒙某甲、莫某丙、潘某某、莫某丁以营利为目的,合股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莫某乙、莫某甲、蒙某乙、蒙某甲、莫某丙、潘某某、莫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覃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增做

                                     检察官助理:周桂珠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蒙某甲、莫建春、莫某丙、潘某某现羁押于忻城县看守所;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来宾市特殊医区;被告人莫某丁现取保在上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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