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覃某某,绰号“**”,男,195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55********,汉族,文盲,无业,住湖南省桃源县**镇**街**组,因犯强奸罪于2000年4月24日被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8日、2009年2月18日、2017年7月17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20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覃某某先后两次窜至本县**镇**渡口边的“**厂”,盗窃该厂挖砂船上拆下的销子、链板等钢制品2200斤,后卖给从事废品收购的本县**镇**村**组村民孙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下同)2075元,经鉴定,被盗的销子、链板价值41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覃某某将**镇“**厂”挖砂船上拆下来的销子、链板等钢制配件约700斤盗出,藏匿在防洪堤边的草丛中,后联系该镇**村**组村民杨某某帮忙用摩托车将盗窃的销子、链板运回了杨某某家的禾场。次日上午,覃某某将盗窃所得的钢制配件以每斤0.9元价格卖给了收购废品的孙某某,违法所得625元。
2.2020年6月7日晚,被告人覃某某再次将“**厂”挖砂船上拆下来的销子、链板等钢制配件约1600斤盗出,后陆续将这些配件搬至杨某某家禾场。次日上午,覃某某将盗窃所得的该批钢制配件以每斤0.9元价格卖给了收购废品的孙某某,违法所得145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破案后,公安机关将被盗钢制品共计1693余斤追回退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3.证人杨某某、孙某某、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萍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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