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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02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里**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覃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在龙岗区**街道**工业区**号**宿舍盗窃了一个小米牌充电宝(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元);

2、被告人覃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2时30分许,在龙岗区**街道**工业区**厂**楼车间门口储物柜,盗窃被害人祝某某一部白色OPP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元);

3、被告人覃某某于2019年10月13日3时许,在龙岗区**社区**派出所旁**市场路边盗窃一辆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元);

4、被告人覃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2时许,在龙岗区**大道**号的**厂办公室内,盗窃被害人吴某某一条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元)、一部苹果6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0元);

5、被告人覃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4时许,在龙岗区**社区**路**店铺内盗窃被害人钟某某现金人民币143元和一部苹果6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监控录像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某的认罪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少基

2020年213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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