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覃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荔浦市**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2015年8月19日被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4月20日被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6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0时许,被告人覃某某来到荔浦市**镇**伺机扒窃。同日12时许,覃某某发现被害人赵某某所背的单肩包内有手机,便尾随赵某某至**摊前,将赵某某放在包内的一台vivo牌手机盗走。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覃某某在荔浦市**镇**巷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5.作案的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都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荔浦市看守所;

2.侦查卷案卷壹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

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