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覃光,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号。曾因犯盗窃罪,2018年2月12日被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7月2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覃光在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街**饭店收银台盗走唐某某一台价值人民币920元的vivo牌X7 Plus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400元的华为牌荣耀9X手机。
2、2020年5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覃光在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街**奶茶店收银台盗走周某某一台价值人民币5300元的苹果牌iPhone11手机。
3、2020年5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覃光在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路**奶茶店收银台盗走陆某某一台价值人民币3100元的vivo牌iQ00手机。
被告人覃光盗得上述手机后,共销赃得款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周某某、陆某某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覃光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指认照片: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丹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覃光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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