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7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乡**村**屯**号,现住本市柳南区**路**村**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8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2018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3月19日至3月22日间,被告人覃某某通过锡箔纸撬锁的方式进入本市柳南区城站路二空二区**栋**单元**室,盗走被害人梁某某一条铂金项链,一对金耳环,一对银手镯,两枚金戒指、若干旧版本的纸币、粮票和现金人民币2000元。被盗物品暂无法估价。
2.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覃某某通过锡箔纸撬锁的方式进入本市柳北区雅儒路雅儒花园**栋**室,盗走被害人赵某某一个铂金戒指,一条铂金项链,一个玉坠子、60个五菱牌口罩和现金人民币2000元。被盗物品暂无法估价。
3.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覃某某通过锡箔纸撬锁的方式进入本市柳南区上游路四区北四巷**栋**单元**室,盗走被害人李某某两个铂金戒指,两条黄金项链和现金人民币500元。被盗物品暂无法估价。
4.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覃某某通过锡箔纸撬锁的方式进入本市城中区滨江西路**栋**号,盗走被害人潘某某一台苹果牌pad,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吊坠,2条K金项链,一块机械手表和现金人民币200元。被盗物品暂无法估价。
2020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覃某某抓获归案,并从其处依法扣押了一批首饰(三个吊坠、一块方形金属、一块叶状金属、一个黑色手镯、三个银色手镯、一条银色项链)、11枚硬币、121张旧版人民币、9张外币、33张粮票、一台acer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索立信牌平板电脑、一张证明和现金人民币18380元。其中33张粮票、121张旧版人民币、9张外币、两个银色手镯已发还被害人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勘验笔录和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被害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覃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现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广生
检察官 助理敬慧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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