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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632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镇**村**队**号。2019年10月25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凌晨2时12分许,被告人覃某某在本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22号阿里巴巴网吧内,趁被害人张某某、耿某某熟睡之机,分别盗得其放在电脑桌上的IPHONE X 手机1台、OPPO R11S手机1台(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284.66元)。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覃某某被抓获。在本院提审时,被告人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颖雅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2卷。

3.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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