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13时59分许,被告人覃某某至本市天河区**村**街**巷**号一楼出租屋内,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沙发上手机2部(OPPOR9s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00元,华为荣耀畅玩6X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5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2020年2月5日,被告人覃某某被抓获归案。上述手机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等物证;2.案发现场照片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帆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缴获的OPPOR9s手机及华为荣耀畅玩6X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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