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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673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8********,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号2020年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13时59分许,被告人覃某某至本市天河区********号一楼出租屋内,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沙发上手机2部(OPPOR9s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00元,华为荣耀畅玩6X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5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2020年2月5日,被告人覃某某被抓获归案。上述手机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等物证;2.案发现场照片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帆

2020年4月24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缴获的OPPOR9s手机及华为荣耀畅玩6X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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