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186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72********,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镇**村民委**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覃某某来到本市**镇**酒店对面公交车站台伺机作案,后尾随被害人朱某某至公交车前门上车处,并趁朱某某上车不注意,将其放在衣服口袋内的一台粉红色手机(约价值1100元)偷走。得手后,覃某某逃离现场。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在本市**镇**街**巷**号路边将覃某某抓获,被盗手机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东隽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2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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