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区**村民委**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13时许,被告人覃某某伙同一名叫“阿苏”(在逃)的男子去到本市石排镇**村**花园**栋被害人王某某所居住的**房门口处,覃某某二人用铁条将该房门打开后由覃某某负责看风,“阿苏”进入房内盗走8000元港币、一块天梭牌手表(自报价值约5000元)、一对黄金耳钉(自报价值约2000元)、一枚黄金戒指(自报价值约1000元),得手后两人逃离现场。2019年10月14日,覃某某在本市虎门镇龙眼社区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小区监控录像,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杰民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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