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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71978********,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西南宁市马山县**镇**村**屯**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巷**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中午,被告人覃某某应朋友黄某某的邀请到其居住的广州市增城区**街**苑**街**号别墅吃饭。饭后,黄某某送另一名朋友离开小区,被告人覃某某趁屋内无人之机,进入别墅一楼卧室内,盗窃黄某某存放在衣柜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23200元及黄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6897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覃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街**巷**号**房被抓获归案,同时缴回被盗赃款23200元、赃物黄金戒指1枚发还给被害人。2020年3月31日,被害人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现金、戒指等物证;

2.​ 受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3.​ 证人成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 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材料;

8.​ 抓捕视频、审讯视频等电子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惠萍

2020年4月3日

附:

1. 被告人覃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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