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住钟祥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4月22日被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7日刑满释放。此次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6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上午,被告人覃某某驾驶白色“标致”牌轿车携带弓弩和弩镖窜至南漳县九集镇汤嘴村和九仙观村、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杨井村和晏湾村等地盗窃作案四起,其用弓弩安装弩镖将村民伍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蒋某某喂养的四只土狗射杀后盗走。经南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伍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蒋某某四人被盗土狗价值1203元。
当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九集镇汤嘴村射杀土狗时被村民发现报警,其弃车逃走。公安民警现场缴获弓弩2副、麻醉针10只以及盗窃的土狗。2020年1月23日下午,覃某某到南漳县公安局九集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现场物证照片、扣押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伍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蒋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文临
检察官助理 李 迎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中,电话18727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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