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6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住象州县**乡**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日被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日被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覃某某在金秀瑶族自治县**乡**附近准备搭乘班车回家,走到马某某时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在路边的一辆电动车未拔钥匙,遂将车辆开回家存放。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珈
检察官助理:苏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金秀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讯问笔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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