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覃某某,绰号“安”,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8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 2019年8月30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金城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1日由金城江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凌晨2时许,受害人魏某甲将其一部三星Note8手机放在河池市金城江区白马街朝阳路4号“一弦堂”奶茶店前台桌子的边缘上。当天凌晨2时52分许,被告人覃某某来到该奶茶店买奶茶,发现受害人魏某甲放在前台桌子边缘上的手机,同时其发现手机被前台上的屏幕挡住,覃某某懂得受害人魏某乙在柜台里面看不到该部手机,覃某某就想把该部手机盗走据为己有,之后其把该部手机偷偷抓在自己右手里面,2时55分,受害人魏某甲把奶茶递给覃某某时,覃某某用左手接过奶茶,同时用自己的右手顺手把该部手机直接拿走离开奶茶店。覃某某离开奶茶店之后,就来到白马街五州宾馆,将盗窃所得的手机藏在五州宾馆五楼的一个空调架上。当天上午11时许,覃某某在五州宾馆四楼的一个房间睡觉时,被河池市公安局河南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现场询问覃某某手机的下落,覃某某即带民警到宾馆五楼找到当晚自己偷得的手机,并交由公安民警,覃某某被河南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接受调查。经讯问,覃某某对自己盗窃手机的事实供认不讳。
2019年9月3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对魏某甲被盗窃的手机进行价格鉴定,认定魏某甲被盗窃的手机价格为331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4、鉴定结论,5、辩认、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6-8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向安平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池市金城江区白土乡德地村某某某31号。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卷移送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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