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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12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覃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10时许闲逛至桂平市凤凰公园附近时,发现受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桂平市人事局后围墙变电站箱附近的一辆黑色狮蘸牌电动车未上锁,且车钥匙仍在该电动车车锁上,于是心生贪念,观察周围无人后遂坐上该电动车将车盗走开至桂平市石咀镇市场附近,之后以伍佰元的价格卖给 “阿炽”(在逃)。被告人覃某某在和“阿炽”交易成功后发现民警正在对他们进行追捕,于是两人弃车逃离,办案民警当场缴获了被盗窃的车辆并发还受害人。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购车发票、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视频截图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有珍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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