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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78********,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北区**站**房(户籍所在地:柳州市柳北区**号**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2006年8月2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2017年7月3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9年8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2月18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到柳州市鱼峰区东环大道南亚风情小区,趁无人之机,通过攀爬窗户进入该小区4栋**单元***号房,盗走被害人某某乙家中的戒指2个、玉手镯2个、银手镯2个、现金人民币1400余元。随后,覃某某将上述手镯丢弃并将现金挥霍;上述戒指已遗失。因上述被盗物品参数不详,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中止进行价格认定。

2020年4月23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柳州市柳北区鹧鸪将火车站旁,将被告人覃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明

检察官助理:韦茜茜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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