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11982********,壮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南区**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广西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10月23日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柳州市柳南区洛满镇露南村露塘屯小学门口旁,使用小刀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的电瓶线割断,盗走该车5个电瓶。
2、2020年6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驾驶电动车到柳州市柳南区洛满镇西街一空地处,将被害人龙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的电瓶线割断,将该车5个电瓶盗走。
3、2020年6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驾驶电动车到柳州市柳南区洛满镇垃圾场旁的十字路口处,使用小刀将被害人覃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的电瓶线割断,将该车5个电瓶盗走。
事后,被告人覃某某将被盗的15个电瓶均销赃,共获款450元人民币。2020年6月24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柳州市柳南区**镇**村**屯**号门前将被告人覃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娜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78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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