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覃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检一部刑诉〔2021〕9号

告人覃某某,男,壮族,初中文化,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88******,户籍所在地广西忻城县,住忻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忻城县城关镇古饶村毛笑屯(来都高速项目部)工地窃取柴油431升。同年12月8日,被告人覃某某到忻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后经忻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覃某某所窃柴油价值为1930元。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杨斌 

检察官助理:莫璐玮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上述地址其家中。

2、案卷卷宗2册、光碟2张和起诉书等相关材料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