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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844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84********,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住东兰县长乐镇纳标村板下屯18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惠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惠东县白盆珠镇**工地处,先后将被害人甘某某放置在龙窝大桥中部桥段下方棚架内的两台电焊机(含电缆线和电焊线)盗窃到龙窝大桥的桥面上,并用工地上的蓝色铁皮将盗窃来的电焊机遮盖住。2019年7月31日早上5时30分许,覃某某驾驶车牌号桂ML6****的车辆到龙窝大桥的桥头附近停车后,来到掩藏电焊机的位置将一台红色的电焊机及相应电缆线、电焊线搬上车辆后备箱,并将另一台蓝色的电焊机继续藏在桥面上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两台电焊机(含电缆线和电焊线)价值人民币2975元。2019年8月3日,被告人覃某某在惠东县白盆珠镇鹿窝村委龙窝大桥工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远平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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