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2562号
被告人覃某某(自报),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301994********,壮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7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4日、2019年6月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4日、2019年7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0月8日15时至2018年10月9日7时期间,被告人覃某某去到本市*镇崇焕路**沐足阁盗窃了被害人谢某某七台康佳牌液晶电视机(每台价值约2500元,共价值约17500元)、一台电脑主机(价值约1300元)。
二、 2018年10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覃某某伙同“广西仔”、“小黑”(均在逃)去到本市石碣镇崇焕路**沐足阁内盗窃了被害人谢某某500米铜线(每米约80元,共价值约40000元)、12个漏电开关(每个约1600元,共价值约19200元)。
三、2018年12月1日0时许,被告人覃某某伙同“广西仔”、“小黑”去到本市石碣镇东风北路**号**家私店旁边砸破被害人隗某某一台东风日龙纳智捷小车(车牌:粤SW****)右后门的玻璃,进入车内实施盗窃,盗走车内现金几十元(具体数额不详)。
四、2018年12月1日1时许,被告人覃某某伙同“广西仔”、“小黑”去到本市石碣镇同富东路旧台达厂路边砸破被害人徐某某一台东风日产小车(车牌:粤SS****)右后门的玻璃,进入车内实施盗窃,但未能盗得财物。
五、2018年12月1日1时多,被告人覃某某伙同“广西仔”、“小黑”去到本市石碣镇同富东路旧台达厂路边砸破被害人师某某一台东风日产小车(车牌:粤SF****)右后门的玻璃,进入车内实施盗窃,但未能盗得财物。
六、 2018年11月30日22时至2018年12月1日10时期间,被告人覃某某去到本市石碣镇崇焕东路435号路边砸破被害人单某某一台丰田皇冠小车(车牌:粤S9****)右后门的玻璃,盗走车内现金500元、一支迪奥牌香水(价值约2300元)。
七、2018年12月3日2时许,被告人覃某某伙同“广西仔”、“小黑”去到本市高埗镇莞香水果批发市场对面**水处理公司破被害人刘某某一台别克英朗小车(车牌:粤S2****)右后门的玻璃,盗走车内一台Iphone 6PLUS手机(886.67元)。
八、2018年12月3日3时至2018年12月3日10时期间,被告人覃某某去到本市石碣镇鹤田厦村**公寓停车场砸破被害人肖某某一台凯美瑞小车(车牌:粤S3****)右后门的玻璃,盗走车内现金约800元、芙蓉王香烟两条(价值约480元)、白酒两瓶(价值约700元)及一些零食(价值约400元)。
九、2018年12月3日23时至2018年12月4日7时期间,被告人覃某某去到本市东城街道樟村华章大夏**热水店门口砸破被害人李某某一台佳乐牌小车(车牌:粤S3****)右后门的玻璃,盗走车内现金1000元、一辆白色艾米酷牌平衡车(价值约3200元)、一条和天下香烟(价值约1000元)。
十、2018年12月7日18时至2018年12月8日16时期间,被告人覃某某去到本市石碣镇同德路2号对面马路停车位位置砸破被害人何西一台哈弗牌小车(车牌:粤S5****)右后门的玻璃,进入车内实施盗窃,但未能盗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谢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赃物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伟强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十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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