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351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专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7********,汉族,户籍地在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房,住茂名市茂南区**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2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覃某某去到茂名市茂南区**街**号家中地下室,将事主莫某某放在该处的一批白酒、洋酒、葡萄酒偷走。经茂南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走的该批酒价值人民币192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17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案卷卷宗共贰册、光碟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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