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329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11967********,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柳江市柳江区**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11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覃某某窜至珠海市香洲区招商花园城公交车站处,后乘坐一辆992路公交车伺机作案。之后其乘被害人徐某某不备,盗走徐某某放于挂包内的一部金色苹果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91元)。得手后,被告人覃某某在香洲葵竹苑车站处下车,后被群众抓获并报警。案发后,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覃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证人韦某某、史某某的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虹
2019年3月14日
附: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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