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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538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区**镇**村某工地宿舍。2007年1月8日因犯收购、销售赃物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元,2007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7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22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5日8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下朗三槐里大街7巷8号出租屋门口,盗窃一杂牌电动车电池,销赃得170元,得款已被其挥霍。被告人覃某某于2018年11月20日被抓获,并于同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2019年7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去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下朗大地里大街7号不见不散奶茶店门口,将停放在该处消防栓旁的一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盗走。被告人覃某某于2019年7月26日被抓获并缴获上述电池,并于同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8月2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去到佛山市禅城区郊边江边村兴仁新村7巷2号附近,盗窃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的电池,销赃得人民币85元,得款已被其挥霍。被告人覃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17时30分许,在佛山市南海区桂丹路街边吕氏宗祠附近被民警查获。经物价部门鉴定,该组电池价值人民币7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朱某某、林某某、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监控录像截图。

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一年之内三次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71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玉筠

2019年12月13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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