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覃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超市,盗窃货架上的一瓶加加牌生抽和一瓶六神花露水。在携赃离开时被超市负责人发现并抓获。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
2、2018年10月27日22时28分许,被告人覃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广场**内衣店盗得一套内衣。2018年11月5日22时25分许,被害人陈某某在上述内衣店将被告人覃某某抓获。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
3、2019年10月6日18时许,被告人覃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广场一楼**成衣店内,盗窃货架上一条售价为人民币99.9元的粉色女装长裤,随后携赃离开。
4、同日19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上述**广场负一层**超市,盗窃货架上的一包售价为人民币25.5元的双汇牌王中王火腿肠,覃某某在超市门外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抓获,当场起获被告人覃某某盗得的女装长裤及火腿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梁允欢
检察官助理:郁梦茜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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