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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滥伐林木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公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1月10日被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柳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覃某某以其在柳江区**镇**村****内种植的尾叶桉树被台风吹倒为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将上述林木砍伐并出售。经调查,此次滥伐林木总蓄积量61.8立方米。

2019年11月14日,覃某某主动到柳州市柳江区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蓄积量达61.8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覃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雨良

检察官助理:李俏婷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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