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507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广西灵山县人,住灵山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灵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528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广西灵山县人,住灵山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灵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507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广西灵山县人,住灵山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灵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某丁,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507211994********,汉族,中专文化,广西灵山县人,住灵山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灵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覃某丁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覃某丁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覃某丁伙同他人于2020年2月在未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灵山县平南镇**松等林木进行砍伐。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覃某丁等人砍伐的林木的立木蓄积量为31.71立方米。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覃某丁在接到森林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灵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覃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覃某丁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霖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覃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9436****。
2.被告人覃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4947****。
3.被告人覃某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0259****。
4.被告人覃某丁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1771****。
5.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壹册。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7.《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8、《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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