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覃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覃某甲(曾用名:覃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76********,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在家务农,住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 于2019年6月28日被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覃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工人到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竹桐村樟山屯“马岭”处砍伐自己种植的桉树。经广西南宁立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认定,被伐林木树种为桉树,面积0.19公顷,林木蓄积量为19.20立方米。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覃某甲到柳州市森林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强

检察官助理:肖进兵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3张。

4、本案中扣押的桉树原木拍卖所得款5485元已缴入林业局非税账户。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