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7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0月14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覃某某以6800元的价格向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黄某某购买得到位于**队“**坡”上的一片马尾松林,在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覃某某在未办理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该片林木砍伐并搬运出售,获利约5000元。经河池市大洋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覃某某砍伐的“**坡”上的林木树种为马尾松,砍伐林木面积为7.05亩,砍伐林木蓄积量30.472立方米、出材量20.163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覃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娴园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现住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联系电话:13788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审讯笔录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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