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4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某某,住鹿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鹿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鹿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至8月7日,被告人覃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到鹿某某**镇**村**屯**岭砍伐其与同村村民争议林地上的林木。经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屯**岭砍伐林木数量进行实地勾图测算,滥伐林木面积4.65亩、滥伐林木蓄积量为30.14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昕元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广西壮族自治区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覃龙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421113501X,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某某,住鹿某某四排镇中平村中坪屯38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鹿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鹿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龙芳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至8月7日,被告人覃龙芳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到鹿某某四排镇中平村中坪屯六屯岭砍伐其与同村村民争议林地上的林木。经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中坪屯六屯岭砍伐林木数量进行实地勾图测算,滥伐林木面积4.65亩、滥伐林木蓄积量为30.14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龙芳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昕元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