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21995********,汉族,大专文化,常德市**建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住湖南省常德市**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覃某某虚构自己能够提供一万个一次性医用口罩给被害人余某某的事实,先后两次收取余某某口罩款共计20000元。在余某某多次向其催问货运物流信息后,覃某某将用于诈骗的微信账号**转卖他人,以此来逃避余某某的追问,达到其占有口罩货款的目的。被告人覃某某将诈骗所得赃款用于自己还贷及日常花销,挥霍一空。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告人全部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收条及谅解书、家庭困难证明材料;2.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红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016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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