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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一部刑诉〔2020〕Z133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2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云浮市郁某某人,居民户口,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郁某某**镇**村委**村**号之**。因本案于2020年3月5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经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02日00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其机动车驾驶证失效)醉酒后驾驶粵W14***号小型客车由郁某某**镇城区往**镇方向行驶,2020年02月02日00时55分,行至郁某某S368线102KM+300M斜坡弯道路段时越过中线,与对向行驶由苏△养驾驶的粵WB1***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覃某某、苏△养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覃某某弃车逃逸。经郁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覃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苏△养不负事故责任。

经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覃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26.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涛

检察官助理:钟倩仪

2020年9月12

                                     

附件: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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