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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86********,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村。因犯抢劫罪,于2009825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7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8年6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镇**村。因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16日被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8年6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2019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3日1时,胡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覃某某购买1克毒品冰毒,并于当日19时20分许,将60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覃某某。被告人覃某某则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一名微信名叫“服宿”的男子( 在逃)购买毒品,“服宿”收款后告知被告人覃某某毒品已放置在中山市坦洲镇十四村的誉峰名门小区附近,后被告人覃某某邀被告人李某某一同按照“服宿”告诉的地址拿到了用中华烟盒包装的一袋毒品冰毒。随后二被告人乘车来到珠海市香洲区莲塘村,被告人覃某某将装有毒品(净重0.68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烟盒放置在“任我行”网吧门前的草地上。当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覃某某、李某某与胡某某碰面后,胡某某按被告人覃某某所说的位置拿到了毒品。

当日23时许,胡某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覃某某购买1克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二笔共计750元给被告人覃某某。被告人覃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贩毒人员“服宿”,“服宿”将毒品放置到与第一次相同的地方并告知被告人覃某某。次日凌晨1 时30分许,被告人覃某某、李某某再次去到十四村誉峰名门小区门口处,拿到一袋用纸巾包装的毒品后乘车来到莲塘村豪华住宿门口,被告人覃某某将毒品(净重 0.57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放置到豪华住宿对面的电箱边处,后二被告人准备乘车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覃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李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国良

2019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作案工具手机1部随案移交,提请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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