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覃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419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51990********,壮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镇**村**委**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7年7月20日,2010年2月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4日、2019年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4日、2019年5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9日、2019年6月25日、2019年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覃某某自2018年9月11日起,多次拨打南宁市公安局110报警电话举报南宁市青某某**大道**娱乐会所(以下简称会所)内有卖淫嫖娼行为,南宁市公安局河堤派出所每次接警后均立即出警处置,但均未发现有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后会所负责人与覃某某联系上后,覃某某称曾经在会所消费后觉得消费不合理才报警投诉的,要求退回当时的费用8500元,并答应事后不再报警投诉,会所因考虑到营业会受到影响,于2018年9月15日按覃某某指定的方式将8500元人民币转给了覃某某。

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覃某某又开始多次拨打南宁市公安局110报警电话举报会所内有卖淫嫖娼和色情服务行为,南宁市公安局河堤派出所每次接警后均立即出警处置,均未发现有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当已经影响到会所的正常营业。覃某某据此向会所先索要人民币10万元,后同意要人民币两万元即可,否则继续报警投诉。2018年9月30日,会所与覃某某叫来的人签订协议同意给予2万元,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出警记录,转账记录,收条,通话记录,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3.证人赵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电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俊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9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