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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3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县**乡**村**组**号。2019年7月20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30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5日、2020年1月3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至2018年2月期间,覃某丙等人(另案起诉)通过威胁、恐吓手段,干扰娱乐场所正常经营,并指使他人定期向娱乐场所经营者收取保护费。被告人覃某某与吴某某(另案起诉)受覃某丙指使,每月向我市**镇**路***号***足浴店经营者被害人蔡某刚收取保护费人民币3000元。其中,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的保护费由吴某某收取,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的保护费共人民币15000元由被告人覃某某收取。2019年7月20日上午,公安人员在**镇**社区**路**号**房抓获被告人覃某某。案发后,被告人覃某某家属向被害人蔡某刚赔偿人民币12000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伙同同案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是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泓玥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4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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