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住武宣县**镇**村**委**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武宣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2020年3月10日将本案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覃某某到黄某甲(殁年41岁)开办的**混凝土公司做货车司机。同年11月30日,覃某某因请假去吃酒的事情与黄某甲发生口角,便负气辞职。辞职后,覃某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联系方式,催促黄某甲支付拖欠的2000元工资。但黄某甲一直拖延不付钱给覃某某。12月19日15时37分许,覃某某先后2次打电话催促黄某甲支付拖欠的工资,双方又发生口角。愤怒的覃某某,想要砍死黄某甲,便驾车到武宣县东门塘菜市场购买了一把铁制菜刀。随后,覃某某驾车到浩瀚慧混凝土搅拌站,持菜刀下车找黄某甲讨要工资。搅拌站工人黄某乙看见后,便上前劝阻覃某某不要冲动。黄某甲从厕所出来后,与黄某甲发生口角,并从地上拿起一把铁铲打覃某某。覃某某挣脱黄某乙后,随即持菜刀冲上去与黄某甲互殴。互殴中,黄某甲摔倒在地。覃某某随即冲上去,一只手抓住黄某甲手中的铁铲,另一只手持菜刀用力连续猛砍黄某甲的头面部、肩膀等部位,直至黄某甲不能动弹。随后,覃某某将菜刀丢在地上,并将其杀人的事打电话告知妻子黄某丙,还发了微信朋友圈。期间,黄某乙拨打110电话报警,并让站在一旁的熊某某拨打120求救。覃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但未接通,于是便驾车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不久,武宣县人民医院的急救人员和民警赶到现场。黄某甲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某甲系被他人用锐器砍伤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覃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指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 颖
检察官助理:韦雪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证人(鉴定人)名单3份,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3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