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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身份证号6124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陕西省******因涉嫌抢劫2001年被沙河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02年4月23日因故意伤害(致死)罪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8日被沙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12月15日凌晨,因同乡许某某赌博与岚皋人发生争执,被告人覃某某、陈某某、潘某某(后二人已判决)等人,手持镐把、菜刀等凶器,到西郝庄霍某某选厂工人宿舍,将工人吴某某、唐某某打死,将严某某打伤。经沙河市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唐某某、吴某某二人系头部受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覃某某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吴某某、唐某某尸检报告2份;4.其他证明材料: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已经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辉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沙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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