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土家族,出生于199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0********,土家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工,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路**号。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2020年5月12日被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1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慈利县看守所。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慈利县看守所12号监室“风场”与被害人陈某某因琐事产生矛盾,覃某某用拳头殴打了陈某某的头部、用膝盖顶了陈某某的左腰部,导致陈某某受伤。经慈利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脾脏破裂构成重伤二级,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覃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万元,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材料、病历及手术记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覃某某系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娇娇
检察官助理:朱晓晴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慈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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