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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梧州市龙圩区**镇**街**号李某甲的饭店内因琐事与李某乙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覃某某拿起李某甲放在店门口的菜刀将李某乙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乙因外伤所致损伤程度综合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老健华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在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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