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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6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工业园**公司车间工作时,突然持剪刀捅伤被害人陈某某的胸部。随后,现场人员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覃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覃某某系双相障碍,在案发时具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覃某某在案发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蔡丽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四张及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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