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703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乡**村**组,现住地**。因故意伤害行为,2019年10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2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5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18日、2020年5月29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覃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因离婚一事发生争执,覃某某在本市武陵区**路**市场对面人行道上使用美工刀将陈某某的左脸和左眼划伤,致使被害人陈某某左眼球破裂,面部受伤。2019年10月28日,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将陈某某的损伤暂定为轻伤一级,2020年5月25日,经补充鉴定,陈某某的左眼球萎缩构成重伤二级、七级伤残,面部软组织裂伤构成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证据保全文书、指认照片、通话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娟
检察官助理:罗思聪
2020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1527890****);
2.随案移送案卷四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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