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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覃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覃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本区东环街甘棠村田厦四巷2号301房内,向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收买公司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含配套的公司银行卡、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U盾等),并将上述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转卖他人从中牟利。

2019年8月3日10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本区东环街甘棠村田厦四巷2号301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现场缴获被告人覃某某收买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共32套(含配套的公司银行卡69张、U盾、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公司印章等资料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敏仪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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