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9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金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1月7日,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8日至2019年12月22日,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4月10日期间,被告人覃某某提供自己和其弟弟的银行卡,在收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被骗款项人民币41600元后,分别在云南省永善县邮政储蓄、农业银行等ATM机上将该款项取走后,按照指示存入他人银行账户中,并获取几百元到一千元不等的好处费。
2019年6月9日,被告人覃某某在云南省永善县溪洛渡镇被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永雪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卷,光盘十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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