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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挪用资金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人,身份号码4527281984********,汉族,高中,湛江市**饲料有限公司区域经理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号住广东省廉江市****村湛江市**饲料有限公司宿舍现因本案于2020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年10月28日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挪用资金案,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覃某某任湛江市**饲料有限公司区域经理,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冒用客户王某某、罗某某及覃某某六福尾服务站、覃某某龙潭服务站的名义向公司申请“授信”获得猪饲料后私自出售,得款人民币117430元后没有交回公司而是擅自挪用并用于赌博,至今仍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宇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时、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

检  察  官 尤廉清

                              检察官助理 方进贤

                              2020年12月2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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