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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持有使用假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369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县**镇**村**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号。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6 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持有、使用假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覃某某在宝安区、龙华区、光明区、龙岗区多家早餐店、便利店等地方多次使用假币进行消费。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10日,韩某某在宝安区塘头第三工业区**百货**铺位卖早餐,期间被告人覃某某使用1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向其购买早餐。2019年4月6日9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再次来到上述早餐店,使用1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向其购买早餐。

2、2019年5月7日8时30分左右,被告人覃某某再次使用1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向韩某某购买早餐,被韩某某发现后报警。

3、2019年4月25日9时左右,被告人覃某某来到宝安区石岩**村**巷**号**便利店,使用1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购买了两瓶水。

4、2019年4月25日10时左右,被告人覃某某来到宝安区石岩**村**栋**便利店使用1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购买了1包香烟。

5、2019年4月25日晚上,被告人覃某某来到光明新区**社区**巷**号原***王,使用1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购买汤粉。

6、2019年4月25日12时左右,被告人覃某某来到光明区**路**号**餐厅,使用1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消费。

7、2019年3月1日9时40分左右,被告人覃某某来到龙华区**村**号生活超市,使用1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未缴获)购买蚝油。

8、2019年3月11日13时左右,被告人覃某某来到龙华区**路**号**面馆,使用1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未缴获)消费。

9、2019年4 月25日11时左右,被告人覃某某来到光明区**街道**社区**小卖部,使用1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购买了1包香烟。

10、2019年4月26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覃某某来到龙岗区**街道**巷**便利店,使用1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购买了洗发水、沐浴露。

11、2019年4月26日14时左右,被告人覃某某来到龙岗区**街道**巷**便利店,使用1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购买了饮料。

12、2019年4月29日12时左右,被告人覃某某来到龙岗区**街道**巷**号的一家便利店,使用1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购买了1把毛刷。

13、2019年4月29日15时左右,被告人覃某某来到龙岗区**村**号**“**商店”使用1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购买了饮料。

14、2019年4月29日14时左右,被告人覃某某来到龙岗区**工业**号楼的**便利店,使用1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购买了饮料。

15、2019年4月29日10时左右,被告人覃某某来到龙岗区瓦窑新区**百货**店铺,使用1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消费。

16、2019年5月2日10时左右,被告人覃某某来到龙华区**百货,使用1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购买了1瓶“红牛”饮料。

17、2019年5月2日上午,被告人覃某某来到龙华区**便利店,使用1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购买了1瓶饮料。

18、2019年5日2日,被告人覃某某来到龙华区**号**店,使用1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消费1碗牛肉粉。

19、2019年5月3日11时左右,被告人覃某某来到龙华区观澜街道**便利店,使用1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购买了2幅扑克牌。

20、2019年5月3日12时左右,被告人覃某某来到龙华区**体彩店,使用1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购买了5注体育彩票。

21、2018年7月底,被告人覃某某来到光明区**路**号**便利店,使用1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购买了3瓶“红牛”饮料。

22、2019年2月,被告人覃某某来到光明区**路**号“**便利店,使用1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购买了1瓶饮料。

23、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覃某某来到光明区光明大街**小吃店,使用1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购买了1碗排骨粉。

24、2019年4月底,被告人覃某某来到龙华区观澜街道**村**路**号**便利店,使用1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购买了2瓶饮料。

25、2018年11月中旬,被告人覃某某来到龙华区观澜街道**村**路**号**便利店,使用2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购买香烟。

26、2018年5月左右,被告人覃某某三次来到龙华区观澜街道**路**水果店,三次分别使用3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购买了水果。

27、2019年4月上旬,被告人覃某某来到龙岗区宝龙街道**巷**号**杂货店,使用1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购买了1瓶饮料。

28、2019年5月17日中午,被告人覃某某再次来到上述地点,使用1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购买了1瓶饮料。

29、2019年2月初,被告人覃某某三次来到龙岗区宝龙街道**巷**号**便利店,三次分别使用3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分别购买了3包香烟。

30、2019年5月,被告人覃某某三次来到龙华区下围工业区**路**号**百货店,三次分别使用3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购买青菜。

31、2019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覃某某来到光明区马田街道**工业区**鸭脖店,使用1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购买了鸭脖。

32、2019年4月25日10时,被告人覃某某来到龙华区观澜街**号**汤包店,使用1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购买了15个包子。

33、2019年4月22日10时左右,被告人覃某某来到龙岗区平湖街道**路**号**便利店,使用1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购买了2瓶水。

34、2019年4月27日9时左右,被告人覃某某来到龙岗区**便利店,使用1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购买了1包香烟。

35、2019年4月15日12时左右,被告人覃某某来到龙华区民治街道**社区**区**便利店,使用1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假币购买了1包咖啡。

2019年10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龙岗区**社区**新村**巷**号**房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其租住屋查获疑似假币5张(其中有4张系假币)。案发后,报案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覃某某曾经使用的假币4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使用假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霞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查获的45张假币已经上缴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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