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200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1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抢劫罪、抢夺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20年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覃某甲伙同覃某乙(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覃某乙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覃某甲外出寻找作案目标。二人行驶至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414号之一城南首座**栋路口时,见被害人蓝某某独自步行且手中正拿着手机使用,遂趁其不备,由覃某乙驾车贴近蓝某某、覃某甲动手抢蓝某某的手机。蓝某某被抢手机后立即抓住摩托车尾部欲阻止覃某甲等人,但被加速行驶的摩托车带行数米后摔倒在地,致左膝、左手掌受伤。覃某甲等人遂趁机驾车逃离现场。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5470元。次日,覃某甲将手机销赃,赃款已被其挥霍。
(二)抢夺罪
2020年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覃某甲伙同韦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覃某甲驾驶摩托车搭载韦某某外出寻找作案目标。二人行驶至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入口(**农庄路口)附近时,趁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电动车不备之机,由覃某甲驾车贴近刘某某、韦某某动手从刘某某上衣口袋将其手机抢走,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次日,二人将手机销赃,赃款已被二人挥霍。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930元。
2020年1月19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迎宾路口飞速网吧,将被告人覃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民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铃
检察官助理 韦茜茜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甲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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