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覃某某抢劫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881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乡**村**组。2005年11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8月犯因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覃某某独自窜至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弄**号**室处,采用老虎钳夹断该屋厨房间防盗窗栏杆后用攀爬钻窗的方式进入屋内,并拿走厨房间的一把菜刀进屋实施盗窃,后覃某某在盗窃过程中被户主被害人陆某某、史某某夫妇醒来发现,覃某某为抗拒抓捕当场手持菜刀对陆某某、史某某夫妇进行暴力威胁,史某某遂大声呼救,陆某某则拿起床头一根木板与其对峙,覃某某即持菜刀逃离现场,并将菜刀丢弃在该屋院内。

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部分基本事实,但对其抗拒抓捕部分事实拒不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陆某某、史某某的陈述,相关辨认笔录、照片,监控录像、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覃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在户内对被害人以暴力相威胁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覃某某处依法扣押了牛仔裤一条、羽绒服一件、眼镜一副、黑色运动鞋一双、蓝色运动鞋一只、老虎钳一把。

3、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抢劫案现场方位、厨房、厨房窗户、房间、客厅、阳台、天井等概貌、现场平面示意图、方位示意图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地点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2995弄6号101室进行了现场勘验。

4、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覃某某的到案情况。

5、户籍资料、办案说明、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覃某某的身份及前科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在户内对被害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敏艳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案卷二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初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