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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强奸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098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4********,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福永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晚,被告人覃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福永街道翠岗五区**科技有限公司一电工的宿舍喝酒,22时40分许,被告人覃某某趁电工外出接电话,强行拿了被害人杨某某上衣口袋的钥匙,打开杨某某位于电工宿舍隔壁的**宿舍房门,并从背后抱住将杨某某推至宿舍内,进房后被告人覃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按在墙上想亲被害人,被害人挣脱跑到阳台,被告人覃某某追至阳台并推倒被害人,并脱掉被害人杨某某的裤子,想强行和杨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杨某某呼救并反抗,后被告人覃某某吐了,被害人杨某某挣脱后逃跑。2020年5月14日14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深圳在市宝安区**路**产业园**科技公司将被告人覃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短信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凯玲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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